各设区市、县(市、区)自考办,各主考院校成教院(继教院),各非学历证书考试考点,各自考助学机构:
为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20周年,提高社会民众关心和参与自学考试的热情,弘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把8月下旬至9月中旬定为2008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宣传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主题为“融入自考,成就人生”的自学考试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目标
本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宣传月活动的目标是:立足实际,以高职高专院校、中职学校、中学和农村为重点,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集中宣传,形成宣传声势,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和广泛重视自学考试,为我省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月时间
2008年8月21日—9月20日
三、宣传月活动形式和内容
1.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自学考试。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成教院(继教院)、非学历证书考试考点、自考助学机构要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四大媒体为依托,积极策划宣传专版专栏,通报自学考试形势、特点和优势,介绍当前的考试项目、办学办考工作情况,形成媒体宣传的强劲态势和集中效应。
2.组织人员巡回宣传自学考试。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成教院(继教院)要组织人员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中学门口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标语,展出宣传图板,举办自学考试政策、考试业务知识咨询等活动。重点向高中后未能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宣传自学考试的性质、特点和优势,鼓励他们通过自学考试接受高等教育。
3.发放自学考试宣传资料。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成教院(继教院)、非学历证书考试考点、自考助学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计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传单,积极发动工作人员、学生等义务宣传员,利用各自工作优势,将宣传单、卡片、材料发放到学校学生和社会民众手中。
四、工作要求
1.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成教院(继教院)、非学历证书考试考点、自考助学机构要清醒认识当前自学考试的形势,高度重视自学考试宣传工作,切实增强自学考试宣传工作的责任意识、紧迫意识、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要成立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制订宣传方案,指定专人抓落实。要创新宣传形式,注意开发利用社会宣传资源,通过合作的方式向社会单位寻求人力、物力的支持,共同开展自学考试公益宣传活动。
2.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成教院(继教院)、非学历证书考试考点、自考助学机构要共同参与自学考试宣传月活动。各级自考办主要负责人至少要在当地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网络发表一篇以上的新闻专访、专稿或署名文章,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自学考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加强自学考试工作的政策精神;各主考院校成教院(继教院)、非学历证书考试考点、自考助学机构至少在相关媒体专题宣传本单位开考自学考试专业、承担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办学办考的经验和做法。
3.宣传月活动期间,我办各职能科室将与挂钩设区市自考办共同开展工作。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成教院(继教院)、非学历证书考试考点、自考助学机构要加强与挂钩科室的联系,及时反馈信息,并于活动结束后向我办上报宣传月活动总结和有关宣传材料。
4.我办将对各地开展自学考试宣传月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2008年度设区市目标管理考评的参考依据之一。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